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为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年1200元;二等奖为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为学生总数的25%,每人每年500元。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包括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和体育达标(体育成绩不计入智育成绩)为依据。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均应在班级前50%,以智育成绩高低确定获奖者和获奖等级。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别在班级前20%和30%方有资格参加一等奖的评定,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0%方有资格参加二等奖的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1.受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2.考试、考查成绩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经重修、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比);3.转学、转系(专业)未满一学年;4.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5.休学;6. 试读期间。第四条 在宿舍检查中,所在宿舍累计三次不达标的责任人,降低一个获奖等级。第五条 评定程序和办法:1.校学生工作处下达各类奖学金的评比指标。2.各班每学年开学时在统计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初步名单。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4.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六条 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学金并进行表彰。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定,按10个月逐月发放。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